第一条 需要报告的事项:
1.上级有关部门来组织检查指导工作;
2.参加上级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情况;
3.涉及到公共财产变更、转移、外借和帐号借用的;
4.组织接受有关部门赞助或长期借用外单位通讯工具、车辆及其他财物的;
5.组织使用的公共设施遭受较大损失或出现交通事故的;
6.新闻部门来人来函采访案件或全街道工作的;
7.涉及国家形象的突出事件;
8.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二条 报告方式:
重大事项发生后,直接责任人应当立即将情况向负责人报告;负责人向总干事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向总干事报告。
第三条 奖励与处罚: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知情人及时报告并妥善采取措施,避免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态扩大的,由监事会研究决定,视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知情人有义务及时呈报总干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区别情况分别给予批评和处分。
1、隐瞒不报的;
2、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
3、有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4、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期限打击报复的。
以上问题由总干事责令有关部门查处。
北京十方缘老人心灵呵护中心
201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