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关联方包括: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对外投资的被投资方、共同投资方、其他在实质上与十方缘存在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条 重大关联方交易的发生需经理事会批准,报主管部门备案;规范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的披露。
第三条 不得发生有失公允的关联方交易,1、以高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向关联方购买物资、服务、租赁等。2、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向关联方出售物资、服务、租赁等。
第四条 避免关联方占用机构资金,1、不允许为关联方垫支费用或成本等支出。2、不允许有偿或无偿地将资金拆借给关联方使用。3、不允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4、不允许委托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第五条 禁止与社会组织关键人员(负责人、专项基金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交易。
北京十方缘老人心灵呵护中心
2022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