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者和理事会等机构利益相关方了解机构资源状况、
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机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
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机构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三条 每半年和全年两次向理事会正式提交财务报告,监事审阅后发表意见。
第四条 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每年在机构官方网站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条 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部负责按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报总干事审阅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由财务部按规定报请批准后对外披露。
北京十方缘老人心灵呵护中心
2022年2月25日